培养制度

矿业工程学院博士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考察评价办法(试行)

作者:学生培养办公室浏览:时间:2023-04-19

矿业工程学院博士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考察评价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及国家学术评价改革相关文件精神,加强对博士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的综合考察与评价,完善我院博士学位授予标准,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关于印发<中国矿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考察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中矿大研字[2021]7号),结合矿业工程学院博士研究生培养实际状况,制定本办法。

一、考察评价内容

学术创新能力的考察评价主要围绕博士研究生是否具有独立地、创造性地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是否在本学科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的成果,且取得的成果能否支撑其具备良好的学术创新能力。博士研究生用于申请学术创新能力考察评价的创新性成果,应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且内容与其学位论文工作密切相关。

创新性成果应至少满足以下形式中的1项。

1.发表在中国矿业大学重要中文期刊目录或高水平国际期刊上的论文(发表日期以取得DOI号为准),或在高水平国际会议发表并宣读的论文(论文成果博士研究生应为第1作者,或导师第1作者、博士研究生为第2作者);

2.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博士研究生应为第1发明人,或导师为第1发明人、博士研究生为第2发明人),或已完成转化的发明专利(博士研究生应为前3发明人,需另附成果转化合同等证明材料);

3.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有证书),省部级科学技术(含具有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励资格的一级学会/社会力量设奖)一等奖(有证书)、二等奖(排名前10)、三等奖(排名前6);

4.以前5完成人获得的创新成果达到国际先进及以上水平或研发的产品性能得到权威机构的认可(需附专家鉴定证书或测试报告)

5.参与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有署名);

6.出版高水平学术专著(博士研究生为第1作者,或导师为第1作者、博士研究生为第2作者);

7.参与撰写并被国家或省部级部门采纳的咨询报告(排名前3,需附相关证明材料);

8.获得中国矿业大学认定科技或创新创业大赛一级甲等二等奖及以上或一级乙等一等奖及以上的奖项(排名前2);

9.如果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没有取得上述成果,或创新成果不宜发表,但在该领域取得了同行及导师认可的阶段性高水平研究成果,本着鼓励博士生潜心从事原创性、基础性或者工程关键技术等重要研究工作的原则,由博士生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申请学术创新能力考察评价,经导师推荐、学院教授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评议并认定通过。

二、考察评价组织

学术创新能力的考察评价采用同行专家评价方式,由学院组建“考察评议专家组”具体负责。“考察评议专家组”由五名(含)以上校内外相关学科领域专家(博导应占2/3以上,指导教师需回避,至少1名校外专家)组成。

三、考察评价方式

1.成果汇报。博士研究生符合学术创新能力考察评价的创新性成果材料进行汇报,重点围绕攻读学位期间独立开展科学研究情况,以及其在本学科或专门技术上做出的创造性成果内容。

2.专家质询。“考察评议专家组”视汇报情况进行质询。重点考察博士研究生是否具有独立地、创造性地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其在本学科或专门技术上做出的创造性成果是否能够支撑其具备良好的学术创新能力。

3.形成结论。“考察评议专家组”组长主持评议会议,根据汇报和问辩情况,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考察评议专家组”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即认定考察评价通过,“考察评议专家组”评价意见需填入《中国矿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考察评价意见表》,并归入博士研究生个人档案。

四、有关要求

1.博士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并做出的创新性成果形式,仅认定本人第一署名单位为中国矿业大学的成果。

2.所有创新性成果均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博士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考察评价,由学院统一组织,原则上应在研究生申请毕业至少3个月前进行。申请人应至少提前3天提交个人成果材料,供“考察评议专家组”审阅。

4.“考察评议专家组”考察和集体评议过程应实行利益相关者主动回避原则。

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矿业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后附:中国矿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学术创新能力考察评价意见表

                                         中国矿业大学矿业工程学院

                                           2021年10月